总 则
为了做好离任(即退休、离职和转岗)人员在公用房、仪器设备、科研项目、研究生指导和文件档案等方面的交接工作,特制定如下工作办法。
第一章 交接内容
第一条 离任人员使用的办公室、实验室等公共房屋须交还学院,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。
第二条 离任人员名下的固定资产需移交使用人,由学院三级账管员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。仪器设备上交学院,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。离任人员如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,需履行相关借用手续,并由三级账管员备案并保存。
第三条 离任后继续指导在读研究生的教师,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指导的相关规定,要具有保障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条件;不能继续指导的教师,应更换指导教师。
第四条 离任教师作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且继续指导研究生的,应保留科研经费以保障研究生正常的研究与生活需求;不再指导研究生,为保障项目顺利结题,可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转出。
第五条 离任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所负责管理的共用资产移交工作,其中包括:设备基本信息及运行维护方法、各类规章制度、存档文件等。
第六条 离任管理人员应交接的业务工作,包括:岗位职责与分工、业务流程、重要工作清单、已完成工作情况、进行中工作的待办事宜及关键点、各类纸质与电子文件和资料等。
第二章 工作交接程序及要求
第七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职前向学院提出工作和公产交接申请,经学院同意并安排接管人员后,开展具体交接工作。
第八条 工作交接完成后,如后续工作中发现遗漏或不清楚的情况,离任人员应积极配合进行补充和说明,帮助接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。
第九条 如离任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,须提出书面申请,由指定代理人负责办理交接,但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。
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
第十条 离任人员须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、资料,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,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,准备移交工作。
第十一条 接管人应认真检查离任人员交接的各种资产、材料,保证资产、账目相符,同时尽快熟悉工作各项流程和工作关系。
第十二条 离任人员的工作交接情况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,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人员,不得办理离岗手续。
第四章 其他
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物理学院制定,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。
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吉林大学物理学院
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